(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內蒙古安保集團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辦理流程和期限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
省級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內蒙古安保集團哪家好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決定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辦理之后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內蒙古安保集團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